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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資遣可跟雇主要求,預告工資跟謀職假

  • 2018-8-24
  • 文/yes123編輯組
  • 圖/yes123編輯組

如果公司因為業務縮減,或者經營虧損,導致要縮減人力,身為員工可以要求哪些權益呢?預告工資跟謀職假,是可以跟公司要求的嗎?

一、需給預告工資

依勞動基準法規定,雇主與勞工終止契約時,必須依規定期間,預告勞工。若是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,需在10日前預告;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,需在20日前預告,工作3年以上,需在30天前預告,且一樣要發給薪資。

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直接終止契約,必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

二、需給資遣費

計算方式: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,每滿1年發給1/2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
♦平均工資: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。工作未滿6個月者,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。工資按工作日數、時數或論件計算者,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,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%者,以60%計。

(3)例如:A勞工平均工資為30,000元,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,則新制資遣費計約53,125元。告的天數」。

三、謀職假

假設被雇主預告資遣後還需要上班,則勞基法也規定,雇主須給予勞工謀職假,每週不得超過2天,且請假期間內的工資必須照給。若勞工未請謀職假,即應正常出勤,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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